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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太偏心了!”上海,女子成年后,父母要将其名下房产过户到女子哥哥的名下,为此他们不惜称女儿是捡来的,不是亲生的,还说房子是女子的哥哥出资购买的。女子认为哥哥多次入狱游手好闲,不可能有钱买房子,父母就是偏心,于是拒绝配合过户。谁知父母竟将女子告上了法院。法院判了!
在王雪10岁那年,父亲王明和母亲李雪就在徐汇区买了套房。当时准备将王雪的哥哥王峰的名字加进房本,但因为一些缘故而未能如愿。
后来王雪到了上学的年龄,王明就和李雪将王雪的名字加进了房本,这样王雪就能在徐汇一家不错的学校上学了。
时间一晃,10多年后,王雪大学毕业了,自己找了份工作,虽然工资低一点,但至少能自力更生了。
就在这段时间,王明和李雪突然要求王雪搬出去自己找房子租住,还称这套房要转给哥哥王峰做婚房。王雪为此与父母大吵了一架。
“你们这也太偏心了,我是你们的女儿啊!凭什么只把房子留给王峰?”王雪愤怒地对父母吼道。
“小雪,其实我们有事一直瞒着你,你根本不是我们的亲生女儿,你的亲生父亲是你舅舅,我们当初是将你抱养过来的。”父亲王明对女儿王雪说道。
“还有这套房子本来就是你哥哥出资买的,当初只是为了让你上学方便,才把你的名字加进了房本。”母亲李雪补充道。
对于父母的说辞,王雪感到无比震惊,但她很快便反应了过来,因为从小到大,父母都是偏向哥哥的,他们也许是为了把房子给哥哥,才编出了这些话,他们又没有拿出亲子鉴定。
不过,王雪不想在这个问题上争辩,她提出哥哥王峰一直游手好闲,还因为母亲的纵容和惯着,导致多次入狱,根本没有能力在徐汇区买房子。
见王雪不肯退出房子,王明和李雪便将王雪告上了法院,要求其配合将房子过户到王峰名下。
那法院会怎么判?
1、王雪是否享有房产的份额?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。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,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;记载不一致的,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,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。
也就是说,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本登记错误的情况下,要以房本登记的为准。
现在房本上有王明、李雪和王雪三人的名字,且房本备注中显示是共同共有,所以王雪也享有房产的份额。
不过,在法律实践中并非完全按照房产份额来分配的,在分割房产份额时,法院会考虑实际出资人是谁,实际出资人的资金占比是多少等因素。
王雪的名字虽然在房本上,但她未对房子有过任何贡献,所以即便王雪能分到部分房产份额,也不会太多。
2、王明和李雪主张王雪是养女,是没有资格分割房产份额的,这种说法并不准确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,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,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。
因此那个股票平台好,如果王雪真的是养女,她也享有与亲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和义务,除非收养手续不合法。
按照规定,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,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
也就是说,收养关系是以登记为准,而不是以收养时间长短为准。
当然,既然王明和李雪主张王雪只是养女,那他们得拿出证据证明,但是在法庭上二人并未提交亲子鉴定报告。
因此,王明和李雪的这项主张不能得到支持。
同理,王明和李雪主张涉案房产是王峰出资购买的,自己二人只是代持,那也必须提交代持协议或其他证据,否则法院是不会认同这个说法的,而王明和李雪也的确未在法庭上提交代持协议等证据。
最终,法院考虑到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是王明和李雪,而王雪又是二人的女儿,所以酌情判决由王明和李雪共同占有房产90%的份额,王雪占有10%的份额。
因此,如果王明和李雪要将王雪的名字从房本中拿掉,就必须先行支付王雪10%份额所对应的金额,同时王雪必须配合办理过户手续。
3、王雪今后是否可以拒绝赡养父母?
之前我们已经提到过了,如果收养关系成立,养子女享有亲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。
也就是说,如果王雪真的是养女,那她应该在父母年迈的时候,尽到赡养的义务。
如果王雪是亲生女儿,那更应该尽到赡养义务。毕竟王明和李雪一直抚养王雪到成年,直至进入社会工作。
因此,王雪应当按照规定对父母进行赡养,哪怕父母重男轻女,偏心哥哥,也不能因此而拒绝赡养。